2019年12月4日,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立足信息通信行业管理职责和发展趋势,制定出台了《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准入方式与证后监管措施进行体系化改革试验。根据《试点方案》,依法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相关企业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但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公司,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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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一:《试点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信息通信行业“放管服”改革,做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制定《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申请,电信管理机构将许可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解答二:《试点方案》的试点范围与期限?
(一)依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解答三:《试点方案》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管理工作。
(一)申请与告知。申请人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后,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2),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包括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及约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与申报。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申报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许可事项告知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许可事项告知的相关材料;
5.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6.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由电信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解答四:《试点方案》如何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一)举报处理。畅通对虚假申请材料、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违规经营等事项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引导社会力量共治。
(二)证后检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需现场检查类承诺事项,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三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申请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需现场检查类承诺事项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鼓励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三)分类执法。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发现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五)信用管理。电信管理机构将企业守诺履约情况,统一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记入信息通信违法不良记录库,依法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解答五:《试点方案》有哪些工作安排?
根据安排,自2019年12月起正式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在对接后启动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试点结束前,组织开展试点总结工作。
温馨提示:
查阅“附件1-2”,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