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肺炎疫情防控,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若干抗疫财税文件,帮助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融易孵小编特意梳理了十个重点财税问题,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政策文件。
一、针对本次肺炎疫情,企业进行捐赠,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主要是有三方面的优惠: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与一般的公益捐赠不同的是,不再受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制。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与一般的公益捐赠不同的是,不再需要通过社会公益性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向医院进行的捐赠也可以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一般捐赠不同的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捐赠不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是免征增值税。
二、针对本次肺炎疫情,个人进行捐赠,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的捐赠,或者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物品,都可以享受个税优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如果是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三、针对本次肺炎疫情,企业进行了捐赠,什么时候能享受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四、由于受疫情影响2月无法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怎么办?
答:(1)2月1日至2月28日这一时间段,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已将法定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28日(日前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视情况已延长至3月6日),因此这个时间段,属于法定税期的延长,普遍适用于全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常完成申报纳税即可。
(2)2月29日及以后这一时间段,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即使延长了法定税期也无法完成申报的个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
五、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怎么办?
答:由于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游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六、我公司是疫情防控用品生产商,为了扩大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机器设备,有很多进项税额抵不完,该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退税。根据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在2月申报期时,对您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七、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购买口罩和消毒用品的补贴,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公司给员工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八、我公司是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亏损巨大,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1、根据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2、根据有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游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九、我公司是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之前购进的大量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食材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不需要。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无需进项进项税额转出。
十、我公司是快递公司,看到政策说自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该怎么处理呢?之前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若未能及时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