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到目前为止,根据文件的变化,2017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有一些新的调整。但是一些建筑企业,对预收款方式发生纳税义务时间认识仍停留在以前,认为收到预收款就发生了纳税义务,这其实造成了实际税收利益的损失。下面融易孵针对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会发生的问题做了一些整理和答复。
问题一: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预收款或开工保证金,企业有什么税收风险?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预付工程或开工保证金时,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直接向发包方开具收款收据。可是,实践中存在发包方预付款给建筑企业时,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因此,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预收款或开工保证金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如果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是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则导致建筑企业除了预交2%的增值税后,还要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占用建筑企业的资金流。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或建筑企业刚刚进驻工地时,由于成本没有发生而在财务账面上缺乏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是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而提前确认销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二: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同时要注意两点: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三: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一定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总结一下:
1. 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都要预缴增值税。
2. 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也有特殊情况。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
1.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2.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题四: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能否开具发票?
答:2017年财税58号文修订了2016年财税36号文有关预收账款只是产生了增值税预交义务,并不是产生纳税义务。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等到正式产生纳税义务时再开具带税率的发票。预收款预交增值税的当期不用申报,只进行会计处理即可,等到纳税义务产生时开具相应的发票时再申报。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问题五: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
1、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六: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做账?
答: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1、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2、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