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的一种行为。纳税人欠缴税款,使得国家的税收不能及时入库,造成了国家财政资金的紧张,同时也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滞纳金、罚款和停止供给发票等。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根据这份文件针对日常财务都会遇到的问题,融易孵做了一下解答。
欠税是否可以抵减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欠缴增值税的,可以并且应当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及时追缴增值税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明确:用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抵减欠缴的增值税及其相应的滞纳金,即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具体是: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
企业都可以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税么?
条件 |
时限 | 内容 |
2019年4月 税款所属期起 | 连续六个月(如按季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
申请退税前 36个月 | 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未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票 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自2019年4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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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
当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如果属于税务检查涉及增值税业务的事项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科目归集后,将该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欠税抵减留底应该如何纳税申报
假设企业有欠税100万,留抵150万,经批准,以留抵抵欠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需要将抵缴的欠税100万填列在附表二进项税转出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并对应反映在主表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一栏。则上期留抵税额仍填列150万,进项税额转出填列100万,期末留抵税额仍为50万,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列100万,但主表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要求填列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因此该31栏填列抵减增值税欠税额100万,这样的话欠税就已经清欠了,纳税申报表最后只余期末留抵税额50万。实质上和营改增之前申报表的余额也是一致的。
总之,纳税人拟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欠税时,应先取得《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在会计核算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否则不能抵减。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的欠税只能是欠缴的增值税,不能抵减其它欠税。